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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非職務上發明之通知義務

  1. 首先向您說明專利法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此兩條係職務發明相關規定。所謂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雇用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以雇用關係來說,依據專利法第7條第1項,除非雇用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而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相對地,依據專利法第8條第1項,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2. 而為了促進即早釐清一項發明、新型或設計是否為職務上所完成的,專利法第8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而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也就是說,受雇人完成一創作並且認為該創作不是職務上所完成的,便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而雇用人對於該發明、新型或設計屬於非職務上創作的主張有不同意見的話,則可通知到達後6個月內為反對之表示。換言之,專利法第8條之通知是為了使雇用人得以評估該創作是否為職務上發明,以便讓其得以依第8條第3項提出反對之表示,相對地,若受雇人未依同條第2項為通知,則不生第3項未及時提出反對表示的失權效果,而雙方對該創作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歸屬或利用權能等有爭議時,仍以該創作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以及受雇人有無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為判斷依據。
  3. 而您所提及之專利如果係由雇用人獲得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屬於職務上發明,則應與第8條第2項非職務發明的通知義務無關。

函釋日期:103-10-09 (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7條、第8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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