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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工作中完成之發明,專利申請權之歸屬

關於您來信所詢有關專利申請權歸屬等問題,說明如下:

  1. 由於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性質上均屬私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其歸屬。因此,您可與公司約定有關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
  2. 依專利法第7條、第8條規定,如未與公司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
  3. 關於職務上之發明,係指於僱傭關係中,受雇人職務工作之範圍內所為之發明,是以受雇之工作內容而判斷,即以雙方約定之工作契約內容為準,非單純自職稱等客觀形式而認定;因此,您所詢問題請參考前述說明判斷之,如雙方有爭議,得以訴訟由法院判斷之。

函釋日期:109-03-04 (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7條、第8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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