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07-受雇人未將非職務上發明通知雇用人之法律效果
有關來信詢問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而未通知或怠於通知雇用人之法律效果,向您說明如下:
- 依據專利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而對於非職務上之發明,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則屬於受雇人,惟考量受雇人研發成果究與職務有無關連,是否為職務上發明,受雇人自己最清楚,雇用人常不知情,為使雇用人有機會判斷是否屬於非職務上之發明,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以利雇用人判斷。
- 又為能儘速確認受雇人完成之發明是否為職務上發明,專利法第8條第3項已規定,雇用人於收到受雇人非職務上之發明之書面通知後6個月內,如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該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確定歸屬於受雇人,雇用人日後不得對此再予爭執;如受雇人未通知或怠於通知雇用人,則日後雇用人得主張該發明為職務發明,而取得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
函釋日期:110-05-06 (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8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 瀏覽人次 :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