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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案件期間末日為休息日時,以休息日為期間末日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末日之適用,向您說明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後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該規定經法務部92年4月8日法律字第0920011784號函解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係因當時立法情形之情境,後因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之規定,星期六與星期日皆為休息日,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星期一)為期間末日。準此,本局相關案件之期間末日為星期六且為休息日時,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函釋日期:110-07-21(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 瀏覽人次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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