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中文電子報
訂閱電子報 聯絡我們 取消訂閱
期別:第 168 期。發行日期: 2020-06-05
最IN話題

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自5月1日起提升為永久型計畫

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今(109)年4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108年10月30日簽署相互合作備忘錄,合意將試行計畫自109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臺日申請人穩定、便捷的審查服務。

 

我國與日本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長年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國家,去年計申請 13,198件,而我國人向日本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548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日自1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試行計畫,103年修正為增強型(PPH MOTTAINAI),並於106年延長試行期間3年。

 

* 臺日PPH申請書及作業方案

* 日本特許廳PPH專區

智慧財產權月刊

抗體相關發明之專利審查實務分析

目前國外對於抗體專利之審查標準存在差異,有鑑於此,本月專題一由吳姵諄、張茜毓、黃教威、陳世芹、張維纓、林佳慧所著之「抗體相關發明之專利審查實務分析」,將抗體相關發明依其抗原或相關抗體是否成為先前技術背


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探討與研析

專利申請之「數值範圍修正」係實務上常見的修正態樣,然判斷數值範圍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內容,往往複雜不易了解。專題二由梁雅閔、謝緯杰、王耿斌所著之「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


智慧醫療專利技術分析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結合醫療而衍生的「智慧醫療」,近年在全球蓬勃發展,論述一由薛力豪、鍾佩昕、黃昱綸所著之「智慧醫療專利技術分析」,探討AI應用在醫療領域之


以電腦輔助診斷技術為核心之智慧診療專利趨勢分析

從2018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准12個演算法輔助醫療產品觀之,其最核心的技術即為基於醫學影像學的電腦輔助診斷技術。論述二由馮昱豪、陳浩民所著之「以電腦輔助診斷技術為核心之智慧診療專利趨勢分析」,


政府重大措施

智慧局為您做些什麼

「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6月30日截止,報名從速!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說明會,報名踴躍,會場互動熱烈

國際風向球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20年4月28日公告:專利和商標的相關辦理期限延長至6月1日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2020年4月29日宣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再次延長期限
澳洲智慧財產局加入國際商標資料庫TMView

兩岸智慧財產權法令與交流

臺灣與其他國家推動區塊鏈與相關專利情蒐
從NIKE的加密鞋(CryptoKicks)專利淺談以太坊(Ethereum)的主流代幣
小辭典-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
小辭典-圖靈完備性 (Turing Completeness)

法律e教室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所謂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係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
可以在網路上分享補習班老師的筆記嗎?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請求權之認定

「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6月30日截止,報名從速!

「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活動,將從近6年內(103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取得我國專利者,選拔優良專利技術給予表揚,並提供獎助金獎勵發明人的卓越貢獻,期許發明人努力創新的精神堅持不懈。

 

根據歷年得獎者之經驗分享,獲得國家發明創作獎的肯定,可以加值發明人的專利創作,提升專業經營形象,更有助於專利作品之行銷宣傳及拓展銷售通路。歡迎各界創新好手踴躍競逐,強化專利作品之產業競爭力。

 

本活動於6月30日截止報名,有意願參選者請儘速備齊報名資料,掛號郵寄或親自持送至收件地址(106467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號11樓)。

 

10906.智慧局為您做些什麼第1篇-1

 

* 國家發明創作獎活動資訊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說明會,報名踴躍,會場互動熱烈

為推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並提升在地產業創新能量及價值,本局與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合作,於今(109)年5月29日舉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宣導說明會。

 

本說明會主要是針對文創產業可能面臨到的智慧財產與傳統知識保護議題為宣導說明,由本局派遣葉哲維科長、王德博高級審查官、吳逸玲科長共計3位講師及原民會劉倩如科長進行知識分享,主題包含「設計專利與文創商品之保護」、「商標申請與原住民族文創相關案例簡介」、「文創業者應知的著作權觀念」、「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授權實務」及「綜合座談」,會場互動熱烈。

 

10906.智慧局為您做些什麼第2篇-1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20年4月28日公告:專利和商標的相關辦理期限延長至6月1日

依據2020年3月27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Coronavirus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CARES)」(下稱CARES法)所授予之臨時權力,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進一步延長提交專利與商標相關文件及繳納規費的期限,期限落在2020年3月27日至5月31日者延長至6月1日,這是USPTO前於3月31日宣布期限延長的補充。

 

USPTO局長Andrei Iancu表示,創新和企業精神在疫情流行期間及國家復甦扮演關鍵角色,因此,USPTO將繼續採取措施,以支持發明人和企業在此危機期間及往後的工作。

 

最新期限延長的詳細資訊,請參閱官方4月28日公布之專利和商標期限展延通知。USPTO將持續評估COVID-19疫情的演變情況,及對USPTO的業務和利害關係人的影響。

 

新公告將取代先前發布的公告:

一、依據CARES法公告提交專利相關文件期限展延通知(2020年3月31日)。
二、依據CARES法公告提交商標相關文件期限展延通知(2020年3月31日)。
三、專利和商標申請人、專利權人和商標所有人受Coronavirus疫情影響的救濟措施(2020年3月16日)。

 

*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和商標的相關辦理期限延長至6月1日(2020年4月28日)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2020年4月29日宣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再次延長期限

EUIPO發布第EX-20-4號決定,對於所有程序中之截止期限落在2020年5月1日至5月17日之間者,延長至2020年5月18日,以在COVID-19疫情期間為申請人提供支持和協助。

 

這是EUIPO為應對COVID-19疫情造成的特殊情況,第二次全面延長截止期限。第一次是在3月16日發布EX-20-3號決定,將所有截止期限自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延長至2020年5月1日。

 

所有程序之截止期限,無論是指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如落在2020年3月9日至5月17日者,都將延長至5月18日。

 

延長期限影響範圍包括EUIPO管理下的所有程序:

  1. EUIPO各部門及其上訴委員會通知的期限。
  2. 歐盟商標法(EUTMR)、歐盟商標法施行細則(EUTMIR)、歐盟商標授權規則(EUTMDR),及歐盟設計法(CDR)、歐盟設計法施行細則(CDIR)規定的期限。

 

包括援引巴黎公約或其他國際條約的期限,及不論是否依EUTMR第104條第5項和CDR第67條第5項不適用回復原狀之期限。

 

本次延長適用之法定期限:

  1. 申請費的支付(EUTMR第32條)。
  2. 優先權(EUTMR第34條第1項和CDR第41條)。
  3. 國際展覽會優先權(Exhibition priority)(EUTMR第38條第1項和CDR第44條)。
  4. 異議期間(EUTMR第46條第1項)。
  5. 異議費用的支付(EUTMR第46條第3項)。
  6. 權利期間展延之申請(EUTMR第53條第3項 和CDR第13條)。
  7. 提交上訴申請和理由說明,及繳納上訴費用(EUTMR第 68條第1項和CDR 第57條)。
  8. 商標申請或註冊之轉換(Conversion)(EUTMR第139條)。
  9. 註冊設計專利之延緩公告(Deferment of publication)(CDR第50條)。

 

期限的延長自動生效,申請人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 EUIPO宣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再次延長期限(2020年4月29日)

澳洲智慧財產局加入國際商標資料庫TMView

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加入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商標檢索工具TMView。TMView是一項線上工具,涵蓋全球74個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資料,使用者可以透過該工具進行文字和圖形檢索。

 

在新增加了160多萬件澳洲商標後,可透過TMView工具進行檢索的全球商標達5,900多萬件。TMView商標檢索系統自2010年4月正式推出以來,已提供了超過7,000多萬次商標檢索服務,涵蓋全球169個國家/地區,其中西班牙、中國大陸及德國TMView的使用頻率最高。2020年4月EUIPO推出了TMView的改進版本,具新功能、友善的操作界面及提升檢索體驗。

 

* 澳洲智慧財產局加入國際商標資料庫TMView

臺灣與其他國家推動區塊鏈與相關專利情蒐

一、區塊鏈技術特色與分類

 

區塊鏈可以想像成它是一個很大的資料庫,資料庫裡有很多區塊記載著人們之前所交易過的紀錄,藉由密碼學演算法來串接區塊內容並進行加密雜湊(hash)、時間戳記(timestamp),由於區塊鏈技術是一種共同參與記帳、儲存交易紀錄,共同維護資料庫的一種技術方案,這樣的技術使得區塊內容難以被竄改,而去中心化之分散式帳本使交易雙方能有效記錄交易,而時間戳記可以作為區塊數據之存在性證明,同時交易的每次變更都會按照時間順序記錄在區塊鏈上且前後關聯,可掌握到時間狀態之整個變更流程,簡言之,去中心化、加密保護、可追溯性及不易竄改是區塊鏈的特色,而目前區塊鏈技術最大應用是數位貨幣,例如比特幣(Bitcoin,簡稱BTC)的發明。

 

區塊鏈大致有三大重要關鍵技術分類,即「數位資產加密通訊」、「交易風險驗證之使用加密」及「數位貨幣之支付資料處理」,簡述如下:

 

(一)「數位資產加密通訊」,針對數位資產之數據內容進行加密,通訊則透過分散式帳本以確保交易紀錄不易竄改及偽造。

(二)「交易風險驗證之使用加密」,透過加密機制,以驗證身分。

(三)「數位貨幣之支付資料處理」,結合支付機制,維護個人資料匿名隱蔽度等級。

 

二、其他國家相關區塊鏈之政策或立法事例觀察

 

(一)日本支付服務法:

日本早於2017年4月1日正式生效「支付服務法」,對於數位貨幣及其匯兌服務業加以定義,另外也對於監督機制加以設計,包括有紀錄保存義務、定期報告義務、配合主管機關監理。

 

(二)美國應用於供應鏈管理和打擊仿冒商品:

美國聯邦眾議院於2018年5月舉辦「運用區塊鏈技術改善供應鏈管理和打擊仿冒商品」公聽會,國土安全部指出分散式帳本技術的其他用途,能為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提供確保安全攝影機鏡頭真實性之方案,而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於2018年1月進行測試,以區塊鏈技術驗證進口貨物來源。

 

(三)澳洲公布國家區塊鏈線路圖:

澳洲工業、科學與技術部與貿易、旅遊與投資部於2019年3月共同公布國家區塊鏈線路圖,指出利用區塊鏈為選項,針對農業出口與認證之經濟分析,即在商品驗證上,另外也藉由區塊鏈來充分瞭解客戶資料。

 

(四)法國提出企業成長與轉型法(PACTE):

法國2019年4月提出企業成長與轉型法,企業成長與轉型法的數個議題中,其中之一為「數位轉型及創新」,為「首次代幣發行」和「數位資產服務提供者」建立一法律框架,來監控和保護在銷售過程中收集的資產,以遵守反洗錢規範。

 

(五)德國區塊鏈策略:

德國於2019年9月提出德國聯邦政府之區塊鏈策略,指出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可靠性和安全性等之特性可對抗欺詐而為應用和合作形式帶來廣泛的創新機會。

 

(六)瑞典中央銀行電子克朗全球首測:

今(2020)年2月瑞典中央銀行宣布開始測試數位貨幣-電子克朗(e-krona),測試期間為一年,至2021年2月,隨著現金貨幣使用率下降,電子克朗於測試環境中,模擬使用者於電子錢包中持有數位貨幣,透過手機而進行存款、提款與付款,區塊鏈技術與加密貨幣結合顯示出可能之應用潛力。

 

(七)韓國區塊鏈投票系統:

韓國首爾於今年3月試運行區塊鏈投票系統,使公民更容易向政府提出建議議題,並解決投票者詐欺問題及防止重複投票。.

 

綜上,從日本2017年「支付服務法」正式生效、美國2018年運用區塊鏈測試驗證進口貨物來源、澳洲2019年公布國家區塊鏈線路圖應用於農業出口與消費者分析,法國政府2019年建立代幣發行法律框架、德國於2019年政府區塊鏈策略、瑞典央行於今年測試數位貨幣,一直到今年韓國在3月試運行區塊鏈投票系統,可以觀察到其他國家政策或立法對區塊鏈之應用發展日趨成熟。

 

三、臺灣區塊鏈大聯盟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指出區塊鏈是第四波工業革命的潛力科技之一,而臺灣的區塊鏈在「應用服務」、「基礎平臺」、「創投/加速器」、「學研/專業服務」逐漸形成區塊鏈生態系,為順應區塊鏈國際趨勢與國內動態,臺灣於2019年7月成立「臺灣區塊鏈大聯盟」,未來臺灣區塊鏈發展挑戰有三:

(一)「國內區塊鏈生態逐漸成形,多各自努力,缺少整合溝通」;

(二)「區塊鏈應用領域甚廣,但政府計畫較零散,無主責部會」;

(三)「區塊鏈創新應用服務可能涉及諸多法規需調整」。

 

由於區塊鏈技術應用之領域甚廣,可能於不同領域皆引入區塊鏈技術,除了金融領域(例如數位貨幣)外,尚包括農業、醫療、教育、供應鏈等等,而運用區塊鏈技術,導入公共事務也是一個新的應用領域。但區塊鏈遊戲也仍可能成為詐騙工具,例如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於今年2月20日發布一則新聞「虛擬寵物正夯,刑事局籲交易小心詐騙」,並指出「區塊鏈養虛擬寵物新興詐騙手法,今年就接獲26件」。

 

四、臺灣與其他國家區塊鏈相關專利之觀察

 

利用本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lobal Patent Search System),分別以”區塊鏈”和”blockchain”或”block chain”或”block-chain”作為中、英文檢索關鍵詞,蒐集臺灣和其他國家(日、美、澳洲、法、德、瑞典及韓國)核准公告相關區塊鏈之專利資料。

 

(一)臺灣區塊鏈相關專利之觀察結果

就臺灣發明專利有關區塊鏈之專利檢索結果再選出前三大技術可能集中領域,按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分別為「計算機資料處理(G06F)」、「商業資料處理(G06Q)」以及「電腦網路(H04L)」。

 

如表1所示,從臺灣發明專利公告之調查結果(147件),如果不將技術領域限制於G06F、G06Q、H04L,則自2017年至今年2月為155件,故臺灣發明專利有關區塊鏈技術之專利高密度集中於G06F、G06Q、H04L(近95%,147/155),另可發現自2017年至今年2月,區塊鏈相關專利取得的確有連年大幅成長趨勢,2018年相較2017年或2019年相較2018年,大幅成長;又圖1所示,臺灣金融相關銀行、保險業相關區塊鏈核准公告專利件數占有一定比例(27.2%,40/147)。

 

表1. 臺灣有關區塊鏈核准公告件數(2017年至2020年2月)

10906.特蒐情報站第1篇.表1

 

10906.特蒐情報站第1篇.圖1-1

 

圖1. 臺灣金融業有關區塊鏈核准公告專利件數(2017年至2020年2月)

 

(二)其他國家區塊鏈相關專利之觀察結果

如圖2所示為美國、瑞典、韓國、日本、法國、德國及澳洲等其他國家於2015至2019年有關區塊鏈之專利核准公告件數,由圖中觀察得知自2017年,區塊鏈專利在美國與韓國有較具規模數量及快速成長,且2018年相較2017年均為大幅成長,對照表1臺灣自2017年至2019年區塊鏈專利也為大幅成長,可見臺灣於區塊鏈技術就規模數量與創新成長具有一定的能量。

 
10906.特蒐情報站第1篇.圖2-1
 
圖2. 其他國家核准公告有關區塊鏈之專利數

 

如圖3所示為其他國家(仍以美國、瑞典、韓國、日本、法國、德國及澳洲為觀察對象)核准公告有關區塊鏈之IPC之專利件數,在所蒐集到之資料中呈現,於2019年H04L、G06Q、G06F、H04W、H04N為IPC最多的前五名,這幾個技術領域相較2018年,也可發現大幅成長。另外,可發現有關於區塊鏈技術應用有逐漸跨類結合影像通訊(H04N)與無線通訊(H04W)之趨勢。

 

10906.特蒐情報站第1篇.圖3-1

 

圖3. 其他國家核准公告有關區塊鏈之IPC之件數

 

五、結論

觀察臺灣與其他國家就區塊鏈之政策或立法事例與分析專利數據後,總結如下:

(一)區塊鏈技術可應用之範疇不限於數位貨幣或數位支付,區塊鏈技術可用於更廣泛之工商業界運用,甚至公共政策之應用。

 

(二)區塊鏈技術之相關專利現階段仍呈現成長趨勢,過往集中於計算機資料處理(G06F)、商業資料處理(G06Q)、電腦網路(H04L),但未來有可能有更跨域之整合,BigData、5G、IoT、IoV、AR/VR、AI、FinTech、BlockChain、Machine Learning、OTT等過去數年於媒體常出現之字詞,未來應該會相互交錯,呈現知識跨域整合。

 

(三)區塊鏈技術不但涉及資通訊技術,也涉及立法政策,尤其是相對應可能涉及之法規修正,包括預防新興網路犯罪。

 

* 相關連結

從NIKE的加密鞋(CryptoKicks)專利淺談以太坊(Ethereum)的主流代幣

NIKE於2019年12月10日獲得加密鞋專利(公告號US10505726 B1),該專利並未選擇比特幣(Bitcoin簡稱BTC)及其區塊鏈架構,而是選擇了足可類比圖靈機而具有圖靈完備性(Turing Completeness)的以太坊區塊鏈平臺,輔以與2017年以太坊年度遊戲-謎戀貓(CryptoKitties,簡稱謎戀貓)相同的主流代幣標準ERC-721及ERC-1155 (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s,簡稱ERC,後面數字是代號),來作為其關鍵技術方案。

 

10906.特蒐情報站第2篇.加密鞋

 

以太坊目前以下列三種虛擬加密代幣(Cryptocurrency,簡稱代幣)為主流標準:ERC-20、ERC-721、ERC-1155,重點說明如下:

 

一、ERC-20

 

ERC-20代幣可直接類比於眾所皆知的比特幣(BTC),兩者皆屬於同質化代幣Fungible Token,簡稱FT),通常應用在股票、金錢、賭博遊戲。FT簡單說就是一種可被分割、可被替代的代幣,彼此間具有同質化。例如A擁有一枚ERC-20,B也擁有一枚ERC-20,A、B互換一枚ERC-20,因為任何一枚ERC-20所代表的價值是相同的,所以在區塊鏈分類帳上看起來彼此間與交換前沒有任何差別;就如同任何一張1美元紙鈔,除了紙鈔上的序列號碼,互換紙鈔後使用上並不會造成任何不同的改變。另外FT具有分割性,例如一枚BTC市價曾經高達10,000美元,就如同千元美鈔般難以使用,故BTC目前分割至0.00000001 BTC的單位是為了方便和鼓勵FT的使用和購買,ERC-20亦同。從GitHub原始程式碼上可以理解ERC-20介面的transferFrom函數所移轉的只是幣值(_value),如圖1。

 

10906.特蒐情報站第2篇.圖1

圖1. GitHub原始程式碼(ERC-20)

 

二、ERC-721

 

ERC-721代幣係指開發者在以太坊區塊鏈平臺上根據「ERC-721」標準所發行的虛擬代幣,屬於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簡稱NFT),具備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獨一無二等特性。NFT可以比喻成房子,A擁有的房子無法與B擁有的房子無差異互換,因為每棟房子的價值因地段、屋齡、樓層等因素而有不同的價值。NFT較適合應用在收藏品、卡牌收集或藝術品等具有稀缺性的資產。例如每一隻謎戀貓都是由一枚ERC-721所代表,在2018年一隻名為Dragon的謎戀貓創下600枚ERC-20(約新臺幣500萬)的拍賣高價,所以每一隻謎戀貓都是獨一無二的,無法像ERC-20般被分割而共同擁有;另外由謎戀貓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內的繁衍引擎所引入的數位稀缺性(Digital Scarcity),造成少數謎戀貓無法被替代或數位複製,而擁有絕無僅有的外貌,迄今謎戀貓仍保有以太坊區塊鏈生態系統(Ecoystem)單日使用率最高應用的紀錄。

 

10906.特蒐情報站第2篇.迷戀貓

 

從GitHub原碼清楚顯示ERC-721介面transferFrom函數上移轉的是一獨一無二的NFT代幣碼(_tokenId),不同於ERC-20的單純幣值(_value);因此_tokenId即代表那些具有收藏價值的實體物品、遊戲寶物、數位藝術品、票卷、網域名稱等NFT,再透過transferFrom函數來實現該NFT擁有權的移轉,如圖2。

 

10906.特蒐情報站第2篇.圖2

圖2. GitHub原始程式碼(ERC-721)

 

三、ERC-1155

 

ERC-1155代幣屬於半同質化代幣Semi-Fungibility Token,簡稱SFT)又稱多元標準代幣,因其特性足以讓以太坊區塊鏈的智慧合約能夠跨越區塊鏈生態系統限制。例如支援ERC-1155的Enjin Wallet (Multi-cryptocurrency Wallet,多樣虛擬加密代幣錢包)。由GitHub的ERC-1155原始程式碼safeTransferFrom函數上可以看到,移轉的標的物是NFT類別代碼(_id)以及其數量(_value),而代碼類別可以是ERC-20類別代碼、ERC-721類別代碼或其它代幣類別代碼,所以透過指定代幣類別代碼ERC-1155未來或許可以統一具有不同目的代幣類別間的使用方法,如圖3。

 

10906.特蒐情報站第2篇.圖3

圖3. GitHub原始程式碼(ERC-1155)

 

一看就懂的ERC-20、ERC-721、ERC-1155間用法比較示意圖:

 

10906.特蒐情報站第2篇.示意圖-1

NIKE的CryptoKick加密資產專利,慧眼獨具地選擇了以太坊區塊鏈搭配非同質化代幣(NFT)及半同質化代幣(SFT),賦予數位資產擁有權及管理權,具有下列特性:

 

一、標準性

傳統數位資產例如:巨蛋演唱會電子票卷、網域名稱或天堂M寶物等數位資產都沒有一個標準統一的表示方式;但透過NFT及區塊鏈,程式開發者可以建立具有共同性、可重複使用性的NFT擁有、移轉、控制標準規範,而不再是每個區塊鏈開發商各吹各的號,都說自己技術好。

 

二、互動性

NFT已經可以在眾多區塊鏈生態系統間市場平臺上交易移轉,例如Enjin錢包已經可以交易18種以上FT、NFT等加密代幣,Decentraland鍊遊虛擬世界也已經使用NFT寶物,對不同生態鏈系統使用者打開大門。

 

三、交易性

作為一中介貨幣NFT讓生態鏈系及市場間的自由交易成為可能,不同加密代幣間的匯兌或不同遊戲間寶物的交換,透過自由市場(Free Market)機制供需雙方就如同生命ㄧ般可以自己找到出路。

 

四、流動性

NFT在區塊鏈系統上的快速交易性讓交易老手或新手都能面向更多不同生態鏈系的潛在買家,使得具有獨特缺稀性數位資產變現流動性變高。

 

五、不變性以及可驗證缺稀性

透過智慧合約控制數位資產總數量,從供給面來保證數位缺稀性,讓數位資產不至於因供給方產出過多而減損價值。

 

六、程式化價值創造機制

智慧合約程式可程式化價值創造機制於其內,例如謎戀貓將繁殖機制程式寫入智慧合約內,其所創造出來的數位後代可將靜態化數位資產動態化,亦即透過程式設計物種演化系統創造無限增值想像空間。

 

NFT、SFT有這麼多特點,那CryptoKicks會成功嗎? 答案只有時間知道,但或許NIKE未來順勢推出CryptoJordon(喬登大帝)或是 CryptoLeBron (詹皇)也不足為奇吧!

 

* 相關連結

小辭典-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

去中心化是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的特性之一,區塊鏈使用點對點網路架構(Peer-to-Peer Network),而不是Client-Server網路架構,點對點網路架構提升整個系統的運算能力,安全性越高,抗破壞能力。在出現比特幣之前,雙方交易需要一個具有可信的中心金融機構作為中介角色,任何經過這個中心化機構的交易都會被記錄及監管並伴隨高交易成本。而當比特幣出現後,由於比特幣是採用點對點網路架構,交易再不用像之前那般需要中間人,而是可以直接地與對方交易。

小辭典-圖靈完備性 (Turing Completeness)

圖靈完備性係指舉凡在數學、邏輯和計算機科學中,任何一種指令集、程式語言或單帶自動機(Automata)之架構足可類比圖靈機(Turing Machine)者,使程式設計者編寫的各種代碼語言,再加上一些運算規則,能在圖靈機這種虛擬機完美的運算。比特幣區塊鏈基礎架構設計時基於交易安全性考量刪減了腳本語言(Script Language)的部分指令,致使比特幣區塊鏈交易架構腳本語言非具圖靈完備性,但是具有極高安全性;而以太坊提供給程式開發者的是一個具有較複雜腳本語言之開發語言工具和協議。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所謂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係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

原告(舉發人)以「消光表面處理之聚醯亞胺膜與關於此膜之方法」發明專利(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而為「請求項1至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重要爭點: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就上述問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

 

一、按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就該法條之內容而言主要係規定請求項之記載須符合明確、簡潔與為說明書所支持等要件之規定。…又所謂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係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

 

二、經查,本件系爭專利說明書已具體揭示系爭專利之發明的成分組成、性質、製作方式等技術內容,且以多個實施例(1至18)與比較例(C1至16)例示不同成分組成、製作方式之基膜的光澤度、介電強度等性質,證明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範圍之基膜能夠達成前述具有可接受之介電強度、光澤度的功效,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能理解並據以實現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發明。

 

三、同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當然能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利用例行之實驗或分析方法,即可由說明書揭露的內容合理預測或延伸至請求項1至7之範圍,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應可為其說明書所支持。

 

四、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亦未具體界定聚醯亞胺顆粒消光劑的量、粒徑、密度,故碳黑與消光劑超出說明書所揭露,因此不受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一節,…惟查有關「消光劑」的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具體界定「介電強度大於1400V/mil 」之性質特徵,該技術特徵實質上即對應於前述範圍條件的界定,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基於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而明確理解該性質特徵之技術內容並獲致對應的含量、粒徑等數值範圍,故應無過度強求須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中再額外界定前述範圍條件之必要。

 

五、而有關「碳黑」的部分…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1行至第14頁第10行揭露「實際上在實施本發明時,可以使用任何顏料(或顏料之組合)。…在某些實施例中,可用之黑色顏料包括…在某些實施例中,係使用低傳導度碳黑。…賦予該基膜黑色並且達到所欲之光學密度…在某些實施例中,骨黑可用以賦予黑色…在某些實施例中,可使用染料與顏料之混合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明確理解低導電碳黑係碳黑之較佳實施例,並非用以限定其發明僅能使用低導電度碳黑。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亦具體揭示其他習知之碳黑產品類別如骨黑等可用於發揮該成分於系爭專利之發明的目的,故應亦無過度強求須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中之碳黑為低導電度碳黑的必要。

 

六、綜上所述,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能明確得知系爭專      利請求項之範圍,尚無需進一步界定請求項中關於「碳黑」與「消光劑」等技術特徵之必要。是以,原告之主張無理由,應不足採…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從而,被告所為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

 

*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

10906.法律e教室第2篇.系爭商標

原告以「FERRARI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5類之「夜間守衛;守衛服務;各種場所之安全保護、、、私人保鑣;保全;保全諮詢;為保護財產或個人所提供之安全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後段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本件訴訟。法院見解如下:

 

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定有明文。而其規範目的在於避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於一般消費者主觀認知中遭受減損,保護之對象為該著名商標,不以該商標所使用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類別為限。又商標之保護具有使其壟斷並排除他人使用某一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之效果。是以,倘商標僅在某一類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間具有著名性,對於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之其他消費者不具著名性者,自不宜使其在不同類別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壟斷或排他使用之權利,否則將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之結果,明顯與商標法第1條規定有違。準此,本規定後段所述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臻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本規定後段規定之適用,與本規定前段規定僅限於相關消費者不同。質言之,本規定前、後段就著名商標之著名程度,應為不同之解釋,前段應解釋為僅在相關消費者著名之商標,後段則應解釋為不僅止於相關消費者,而須達一般消費者均知悉之商標,始符立法目的,同時平衡保護消費者及商標權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訴外人義大利商費拉里公司成立於西元1947年,為世界知名之跑車製造商,主要製造一級方程式賽車及高性能跑車,早於民國73年起即陸續於我國取得第00816803號、第00816804號等多件商標註冊,不僅在汽車領域聞名遐邇,且其透過異業結盟,使得據以核駁諸商標商品之消費客群已不限於法拉利汽車之高端消費者,而擴及到手錶、筆類、眼鏡、數位相機、手機、鞋子等日常用品之消費族群,也就是說,不是只有富豪、專業賽車手才有機會購買據以核駁諸商標商品,即使是一般消費者也可以購買,況據以核駁諸商標業經媒體廣泛報導,並據商標權人長期廣泛行銷使用,即使不購買商品,亦可藉由廣告或媒體報導熟知據以核駁諸商標,堪認據以核駁諸商標不僅僅只是為汽車領域的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而已達一般消費者所普遍熟知之高度著名程度。

 

據以核駁諸商標在具有高度著名性、識別性,且於國內未被第三人廣泛使用於不同商品服務之情形下,他人若稍有攀附,其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自然較容易被淡化。而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諸商標構成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在守衛服務、各種場所之安全保護、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等服務上,因為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類別與據以核駁諸商標之商品無關聯,消費者自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但正因消費者可區辨兩者之不同,若准許系爭申請商標之註冊,將導致據以核駁諸商標原本僅會使人產生指向義大利商費拉里公司之單一特定來源之聯想,逐漸減弱或分散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如此一來,當然會有減損據以核駁諸商標識別性之虞,是系爭申請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商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

可以在網路上分享補習班老師的筆記嗎?

小古大學畢業後便開始準備考公務員,終於在今年金榜題名,因為準備期間常在PTT詢問許多前輩問題,獲得很多幫助,於是小古決定要在PTT分享該年度補習班老師的筆記,幫助還在準備的考生們,這些筆記都是小古自己抄下來或是拍下老師的板書的,這樣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補習班老師上課講授或書寫於黑板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故小古不論是抄寫老師上課內容,或予以攝影、錄音,均會涉及「重製」老師語文著作的行為,而將筆記上傳網路上,又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還是應該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補習班或老師)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喔。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請求權之認定

原告A公司主張被告B原擔任A公司重要職位,接觸A公司諸多重要經營策略與營業秘密,A公司與B就職務上獲悉之營業秘密簽有保密協議,A公司亦訂有「文書管理辦法」,針對公司內部文書維護及安全保管加以規範;渠料,B於離職前,未經授權使用公務信箱,將足以使A公司營運安全及獲利受到嚴重損害,屬於機密等級且因秘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資訊,寄至B私人信箱後儲存家中個人電腦,並於被告C公司任職後,以電子郵件或翻拍照片以通訊軟體傳送等方式,將A公司營業秘密洩漏給C公司,爰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

 

被告B則抗辯,依據B與A公司簽訂之保密協議,營業秘密為A公司標示為「機密」、「限閱」之科學、技術或資訊,但A公司未曾告知或要求員工確認知悉「文書管理辦法」內容,亦未依該辦法在文件上加註「密」或「密碼」「機密」、「限閱」等字樣。(密)級以上電子文件,雖禁止對外網路傳遞,卻未於存檔或內部傳遞時,以密碼保護,且容任其他部門,不分等級、分類,傳遞與其他員工。又系爭資訊存放於A公司網路磁碟機「Public」」資料夾,並未註記「限閱」字樣,B無須輸入員工代號及密碼,即得以公務電腦讀取該資料夾內資訊,故A公司就系爭資訊並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A公司未對於系爭資訊之秘密性及經濟性,予以舉證,該資訊非屬A公司營業秘密。另C公司已回函告知A公司其所主張之營業秘密資訊,業經C公司刪除,A公司主張「禁止侵害請求權」所謂之危險,並不存在,A公司基於營業秘密法第11條規定行使排除請求權,即無所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被告B、C公司、C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被告D,不得使用、發表或洩漏A公司所主張之營業秘密資訊,且應銷毀、刪除所持有或使他人持有之A公司營業秘密資訊及其利用該等營業秘密所產生之任何資料及其電子檔,判決見解如下:

 

一、系爭資訊為A公司營業秘密

(一) A公司就系爭資訊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1. A公司訂有「文書管理辦法」,對於「機密」及「限閱(密)」等級資訊均規定相關保密必要措施,均屬於「限閱(密)」等級資訊,因此符合原告公司所訂「文書管理辦法」上述內容者,均分別經原告公司定位為「機密」及「限閱(密)」資訊,而不以實際於該文件上註記為「機密」或「限閱(密)」者為限。

 

2. A公司對於機密電子文件規範,設定密碼保護,僅特定層級以上或負責員工始得接觸該等電子文件,而前述「禁止對外部網路傳遞」、「以密碼保護」,均屬原告公司得處分之事項,是A公司人員於傳遞予B時,若因信賴B不至外洩或為B讀取資訊之便利,致未以密碼保護,或傳送至B之私人電子郵件信箱,並不因此表示B得不經密碼保護即外傳,亦不表示該資訊並非A公司之營業秘密而得任由B外洩或傳送至其個人之私人信箱,或被告B有何保存該密件電子檔之權限。

 

3. 綜上所述,A公司對其主張之營業秘密,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該等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B係因擔任A公司重要職位,且因負責相關業務,故得以審閱、接觸系爭資訊,惟依A公司文書管理辦法、保密協議書等,B仍不得將該等資訊外洩或對外部網路傳遞或傳送至其私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或保存其電子檔。

 

(二)系爭資訊具秘密性及經濟性

系爭資訊均屬商業性營業秘密,且並非輕易可自公開管道得知,故系爭資訊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二、A公司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其營業秘密,為有理由

(一) 營業秘密之侵害防止,只要被告等有「侵害之虞」,縱未曾實際侵害A公司之營業秘密,然就現在既存之危險狀況加以判斷,其營業秘密有被侵害之可能,仍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又被告目前縱非持有或知悉,但將來有可能不法「取得」或「使用」他人營業秘密者,即有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危險,而為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請求防止侵害之對象。

 

(二) C公司縱通知A公司其已刪除系爭營業秘密資訊,仍未證明其業已完全刪除之事實,但C公司之該通知,已足證明A公司主張之營業秘密確已進入C公司之實力支配範圍,否則C公司無從予以刪除。且現今技術欲將信件內容複製另存極為便利,已刪除信箱內信件之頁面,並無法證明B及C公司是否仍存有備份資訊。

 

(三) A公司未即時阻止B將少數基於工作之便的營業秘密資訊轉寄至私人電子信箱或儲存於家中個人電腦內,並轉寄C公司人員,B即有將A公司之營業秘密洩漏或交付C公司或他人之危險,而C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D,因此即有使用之危險,並有將涉及A公司營業秘密之產品,或營業秘密相關資訊,以法律行為(例如販售)交付或洩漏他人之危險。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3 人有侵害A公司如營業秘密之虞,被告並至少已不法持有部分A公司營業秘密,從而A公司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其營業秘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營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若對智慧財產權電子報有任何建議或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絡!
臺北市大安區106辛亥路2段185號3樓。服務時間上午:0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電話:02-27380007(總機)、02-2376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