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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原商標代理人委任書的委任權限包括「撤回商標申請」或「拋棄商標權」,日後申請縮減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是否還需要另外檢附其特別委任書?
減縮商標註冊申請案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將使申請權利或商標權範圍縮小,屬重大影響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所以明定應特別委任(商施6),委任書宜明列「減縮商品/服務」的代理權限。但鑒於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其性質屬商品/服務申請的部分撤回或商標權的部分拋棄,故委任書上如有授予「撤回商標申請」或「拋棄商標權」的權限,原則無需另附其特別委任書。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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