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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申請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欄位應如何填寫?
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商施19)。商品/服務名稱得就實際市場交易時所常用的稱呼加以列舉,個案中商品/服務的名稱,若係新產品或服務,或係翻譯名詞而無法確定者,得檢具實際使用商品型錄或其商品功能、用途、原材料以及所指定商品已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詳情請參考「商品及服務資訊」。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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