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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自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列印的商標申請案相關資訊,能否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
依105年4月18日修正發布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人若提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影本,且其原本或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並載明原本或正本所附之案號,抑或是已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可予採認。又此處所稱之「影本」,係指原本或正本的影印本,並不是自行從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列印的商標申請案相關資訊。 另若申請人所提送者,係自歐盟和紐西蘭等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下載列印之含驗證碼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則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效力與紙本證明文件相同,也可予採認。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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