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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依修正前商標法規定,申請人選擇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註冊費,應如何繳納?若忘記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可否補繳?

101年7月1日新商標法施行前,註冊費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的註冊費應依修正前的規定辦理(商105)。

  1. 依修正前商標法第26條規定,第二期的註冊費應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第3年的前3個月內繳納,為避免民眾忘記,智慧局會於期限前發文提醒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繳納。故商標權人地址若有變更者,應通知智慧局變更商標權註冊資料,以利送達並避免影響權益。
  2. 第二期註冊費,未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第3年屆滿日前3個月繳納者,得於屆期後6個月內按規定的註冊費加倍繳納。例如;商標於100.1.1註冊公告,選擇分2期繳納者,應於102.10.1.至102.12.31間繳納第二期註冊費(每類/件新台幣1,500元整),若忘記繳納則可以在103.6.30前加倍繳納(每類/件新台幣3,000元整)。逾加倍繳納註冊費期間後,商標權自加倍繳費期限屆滿的次日(103.7.1)起消滅。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3
  • 瀏覽人次 :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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