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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原設有代理人的商標申請案,於核准審定後,可否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繳納註冊費?核發註冊證可否逕寄申請人?
商標代理人受送達的權限未受限制者,智慧局應向代理人送達;又撤回代理權的授與,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1條及第24第4項所明定。代理人權限的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智慧局)不生效力(商施5Ⅱ),故申請人若想要自行繳納註冊費,並取得註冊證者,宜先撤銷代理人權限,智慧局依法為商標註冊公告後,即可將註冊證送達申請人,以避免爭議。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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