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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被授權人是否可以將註冊商標再授權給他人使用,應如何辦理?
專屬被授權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於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非專屬被授權人則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商40)。惟應注意,再授權仍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且再授權登記使用的商品/服務、期間及地區,皆不得超過原授權登記範圍(商施38Ⅴ)。詳細內容請參考「專屬授權相關問題(106/11/8)」。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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