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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異議和評定程序有何不同?

異議和評定係分別提供公眾或利害關係人,對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機會的制度。異議與評定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有併行的可能性,惟其在立法目的及制度上仍有以下差異:

【事 項】 【異    議】 【評    定】
立法目的 提供公眾對商標註冊合法性爭議的機會 解決相對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衝突
申請人 任何人 限於利害關係人
申請期間 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 以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為原則
事由 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者 同左
應否送據爭商標之使用證據 不用 以商標註冊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請評定,又據以評定商標註冊已滿3年,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3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服務的的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的事證(商57Ⅱ)
審查人員 由未曾審查原案的審查人員審查(商51)  指定未曾審查原案的審查人員3人以上為評定委員進行評定(商59、62)
審查方式 獨任制 合議制
法律效果 撤銷註冊 以撤銷註冊為原則。但於評定時,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得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評定為不成立
分割商標權、減縮指定商品 異議案件處分前(商38Ⅲ) 評定案件處分前(商38Ⅲ)
一事不再理 經過異議確定後,任何人不得就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商56) 評定案件經處分後(商61),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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