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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商標法第57條第2項據以評定商標需檢附之使用證據,在國外使用是否亦可接受?
商標法新增據以評定商標註冊滿3年者,應檢附使用證據的規定,是適用於主張他人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情形,亦即,指與在我國先註冊的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者而言,故該據爭註冊商標證明有使用,即應以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在我國領域內是否真實使用商標以為斷。(詳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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