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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原廠商標在台灣係由他人所註冊,若輸入原廠商品,是否會侵害該他人的商標權?

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商36Ⅱ),即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商品(俗稱「水貨」),因該商品源自於同一商標權人,故屬真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參照)。但其所稱的「商標權人」係指在我國依法取得註冊的人,若輸入原廠商品非為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產銷的商品,即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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