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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我國商標法有關地理標示的保護規定如何?
我國商標法對於地理標示是以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註冊保護。
- 消極保護: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及葡萄酒或蒸餾酒以外的地理標示,可以分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及第8款規定,排除他人申請註冊或撤銷其商標註冊。
- 積極保護:依商標法第80條及第88條規定,地理標示得依智慧局公告的「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註冊,以取得註冊保護。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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