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註冊費依修正前的規定辦理即可,亦即可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3年的前3個月內繳納(商105)。未於前述其間繳納者,得於屆期後6個月內,按規定的註冊費加倍繳納,否則商標權自該加倍繳費其限屆滿的次日起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