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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修正後商標法已刪除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的規定,修正前僅繳第一期註冊費者,於修法後是否須立即補繳第二期的註冊費?

第二期註冊費依修正前的規定辦理即可,亦即可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3年的前3個月內繳納(商105)。未於前述其間繳納者,得於屆期後6個月內,按規定的註冊費加倍繳納,否則商標權自該加倍繳費其限屆滿的次日起消滅。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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