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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修法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的評定或主張變換加附記的廢止案件,如據以評定或據以廢止的商標註冊已滿3年,是否需檢附於申請評定或申請廢止前有使用的事證?
修法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的評定案件,不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商106Ⅱ);修法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的廢止案件,亦不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67條第2項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商107Ⅱ),所以不必檢送據爭商標的使用事證。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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