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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依新修正商標法,誰可以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依新修正商標法第6條第2、3項,及同法第109條之1規定,可以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有:(1)律師、會計師;(2)通過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各項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3)曾在商標專責機關從事商標法第14條規定之商標註冊申請、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4)新修正商標法施行前3年持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且每年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案件達10件者,可以在商標法113年5月1日施行的第2天起算1年內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11
  • 瀏覽人次 :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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