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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新修正商標法第109條之1規定之「每年10件」,是指限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嗎?

以新產生之「案由」為準,包括例如:商標註冊申請案、商標註冊前變更、註冊前分割、註冊變更、註冊商品服務減縮、註冊後分割、延展、移轉、補換發註冊證、申請商標註冊證副本、設定質權、塗銷質權、授權登記、再授權登記、廢止授權、廢止再授權、英文證明書、中文證明書,以及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爭議案件之申請及答辯、參加評定等。但不包括主案由之後續來文,例如:補正、註冊申請案陳述意見、繳納規費、繳納註冊費、申請閱卷、申請影印等。

  • 發布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11
  • 瀏覽人次 :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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