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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新修正商標法第109條之1規定之113年5月1日施行前3年每年10件,期間如何計算?

有關期間之計算說明如下:

    (1)自113年4月30日至112年5月1日為施行前第一年期間;

    (2)自112年4月30日至111年5月1日為施行前第二年期間;

    (3)111年4月30日至110年5月1日為施行前第三年期間。

  • 發布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11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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