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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某甲於108、109年間曾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惟不具新修正商標法第6條第2、3項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亦不符合第109條之1過渡條款規定,則某甲曾代理已結案之商標註冊案,是否應變更商標代理人?

新法施行前3年前曾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新法施行後,不具新修正商標法第6條第2、3項規定之商標代理人資格,亦不符合第109條之1過渡條款規定,其曾代理已結案之商標案件,俟新案由發生,本局將先行通知原代理人,其新案由商標代理業務之執行,依法仍應由具有代理人資格者,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 發布日期 : 113-06-0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11
  • 瀏覽人次 :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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