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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不得禁止商品轉售之情形(105/11/11)
按商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
除本法第36條另有規定外,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應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惟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從而,商標一經商標權人或其同意的人標示於商品上並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則權利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禁止該商品嗣後轉售。
- 發布日期 : 105-11-1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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