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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樣部分聲明不專用後如何主張權利問題】108/9/16

一、商標法所謂「聲明不專用」,係指申請人就商標圖樣中所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文字;尤其是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的說明、通用名稱等文字(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避免商標權人就商標圖樣中該部分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故必須由申請人對該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為不專用的聲明,使商標權利人不得單獨就該部分對他人的使用主張權利(本局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2.1參照)。因此,個案中商標權利人主張權利時,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須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只是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但仍不排除因個案的具體情形,而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可能(本局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2.2參照)。

二、本件所詢使用的「OO」文字,如僅係表示單位舉辦訓練課程的人,用以表示辦理相關訓練服務課程的特性、用途或其他有關服務本身的說明,而非作為商標使用,個案上應有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的空間。但實際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以及有無侵害商標權的情事,宜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主觀意思以及客觀證據資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認知等情形,逕依職權卓處,並非本局所得解釋的範疇。

  • 發布日期 : 108-09-1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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