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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產品之商標使用疑問】 109/8

有關生醫產業在藥物研發期程往往動輒1、2年,甚至更久,當研發產品可上市時,商標可能超過3年未使用即遭他人提出廢止,如待研發產品上市再申請商標又可能錯失產品行銷趨勢,因此,關於生醫產業的商標使用證明,遭他人提起商標廢止申請,實務上是否有因應建議等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如果沒有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據第三人的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商標權人能積極使用註冊商標於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以發揮商標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但有正當事由者,仍可以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避免商標受到廢止註冊。要特別說明的是,所稱「正當事由」,係指商標權人由於事實上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以致無法使用註冊商標;所謂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準,以通常人的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的事由,若僅主觀上有所謂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即非屬之(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一般商標權人註冊前後,應有充分時間從事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研發、製造或行銷等行為,因此,生醫產業在從事相關藥物研發時,建議仍應遵行商標法所規範的商標使用時限。再者,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藥品上市之前,必須向藥政主管機關申請審查通過才可以上市,由於藥政主管機關的審查期程,並非商標權人所能掌控,在審查通過之前,商標權人並無法使用其註冊商標,且可能導致該商標超過3年未使用,如果有此種情事發生時,依目前審查實務,將認定屬於商標未使用的正當事由。由於生醫產品所涉的商品種類眾多,因此,建議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事先評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內容,其研發難易程度、所需研發期程、藥政主管機關審查期程等相關事項後,適時提出商標申請(目前商標新申請案所需審查時間約需5-6月)。但於取得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如果未積極從事經營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而是基於自身商業因素考量,自行不使用商標者,自難以認定具有正當理由。
 

  • 發布日期 : 109-10-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30
  • 瀏覽人次 :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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