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之應買人資格】 110/6
一、 商標法對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之應買人相關資格條件並無任何限制規定。然應注意的是,依商標法第43條規定:「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故相同或近似商標,如未經債務人一併移轉,可能導致拍定人後續使用時,疏未注意而負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的義務。因此,於法院禁止處分後的拍賣程序,宜先透過商標專責機關所建置的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商標權人(債務人)所有申請中或已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有無一併移轉,以避免相同或近似商標分屬不同人所有。
二、 經查詢本局商標資料庫系統,來函所詢的註冊第OO號商標,專用期限至民國O年O月O日,目前無評定或廢止等商標爭議案件進行中。然於拍賣程序進行前,仍建議應於前述商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商標權資料,尤其是否涉有商標爭議案件,以免拍定後因商標權效力經撤銷或廢止,而影響債權人及拍定人的權益。
三、 最後,因註冊第OO號商標現處於受禁止處分狀態,於商標權拍定或承受後,須由執行法院先行來函通知撤銷禁止處分,俾利拍定人辦理商標權移轉註冊登記。又拍定人辦理移轉註冊手續時,須填寫移轉申請書並檢附法院拍定證明影本及繳納費用(移轉費每件新臺幣2000元整),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09-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9
- 瀏覽人次 :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