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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之使用範圍】113/09

  1. 依商標法第35條第1、2項規定,商標權人所取得專用商標之範圍,應以請准註冊的商標及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為限;惟為確保註冊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功能不受到侵害,商標權人可以排除他人未經同意使用商標的範圍,包含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等情形。亦即,商標權人除在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使用權利外,其可排除他人使用之範圍,則可能涵蓋「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或服務」。但應注意的是,並非以本局公告之類似組群之範圍為據,而須就個案上他人使用之結果,綜合考量有無造成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加以判斷,先予說明。
  2. 有關來函附件一、二類似組群欄位所示類似組群,主要目的係提供商標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審查實務上,在具體個案中二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仍會審酌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就商品或服務之功能、用途和市場實際交易情況等相關因素作為判斷。
  3. 依前揭商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各該註冊商標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即為其取得專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至於商標權人實際使用時,如擴及類似組群而有影響他人之註冊權益者,自難主張為註冊商標可排除他人使用範圍為其合法使用之論據。
  • 發布日期 : 113-12-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24
  • 瀏覽人次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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