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聲明不專用規定是否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113/03

  1. 聲明不專用規定主要是為降低商標權人及其競爭同業對於商標權利範圍發生誤認之可能,避免不必要之爭議,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此亦為本局「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以下稱本基準)2.1所揭示,先予說明。​
  2. 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是否具有識別性,繫於商標圖樣本身所呈現予人之寓目觀念意涵,及其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且其識別性程度之消長,常隨著申請人、競爭同業使用情形,以及消費者的認知等市場因素而變化。此一由申請人聲明就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所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不主張商標權之制度,係權衡兼顧審查時效,以利早日賦予申請人商標權,並維護市場上公平競爭之目的,所為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依一定程序為專業客觀之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核准註冊所賦予申請人之商標權係屬人民財產權,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判決所指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涉及言論自由等應予保障之情事尚屬無涉,也應無砥觸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情形。
  3. 雖然在行政爭訟具體個案中,如有用盡審級救濟程序,還認為法院所為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律、命令有違憲侵害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可以依法(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但是本基準及商標法之聲明不專用規定,應無牴觸或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情形。如果對於商標申請案之個案審查結果所為的處分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經由行政救濟途徑尋求救濟。
  • 發布日期 : 113-12-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24
  • 瀏覽人次 : 8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