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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他公司商標商品,以推廣自家公司產品,是否侵害商標權】113/07
- 商標從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並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規定,對於他人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行為,主張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但為衡平維護商標權益及其他業者商業上合理使用的空間,例如行為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等情形,明定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不適用之(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
- 自行拍攝含他人商標的商品照片,用於行銷自家公司產品,如果依消費者認知,僅係指示他人的商品,亦即,利用他人商標指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藉此作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內容相關的必要訊息,清楚地區分雙方之商標,並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該等相關介紹說明,有與商標權人間產生授權、贊助等關係等聯想,例如客觀、真實、比較基準相當及資訊充分揭露的比較廣告,可以主張有前揭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適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但是要提醒特別留意的是,實際個案中判斷「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參酌因素包括:「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使用他人商標為必要行為」、「使用之結果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等。因此,使用他人商標的結果,應避免有使相關消費者誤為商標權人的代理商、贊助商,或雙方共同進行行銷等錯誤觀感,至於個案情形實際上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必須透過司法調查程序釐清事實,應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及證據進行認定,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圍,尚非本局職權範圍所得涵蓋。
- 發布日期 : 113-12-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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