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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案共有申請出具並存同意書】113/06

按商標申請註冊案件的審查,依法應指定審查人員進行審查(商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商標間是否存在混淆誤認之虞,在判斷商標近似時,必須就商標圖樣整體觀察、近似部分之識別性強弱等各項因素綜合判斷之。來信詢問甲公司取得註冊「ABC」商標後,嗣後其與乙公司共有申請註冊「ABC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組群商品或服務時,甲公司是否須出具並存同意書一事。有關所述之「ABC」與「ABC及圖」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依法應由審查人員審查之。經審查後,如認上述2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然甲公司申請註冊在先,其後與乙公司共有申請註冊近似商標於相同組群,得認已默示同意後案之申請,自無須再出具並存同意書。

  • 發布日期 : 113-12-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12-24
  • 瀏覽人次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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