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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定與異議的區別
商標評定制度與商標異議制度規範意旨固有重疊之處,但二者申請要件及法定程序仍有所差別,如申請人資格、程序、期限等(詳如下表),利害關係人得依個別情形選擇適用:
項別 | 異議 | 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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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任何人 | 利害關係人 |
申請期間 | 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 | 原則上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例外不受限制 |
事由 |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第30 條第 1 項、第 65 條第3 項規定之情形者 | 同左 |
審查人員 | 商標審查人員 1 人 | 3 人以上評定委員 |
審查方式 | 獨任制 | 合議制 |
法律效果 | 異議成立,撤銷註冊 | 評定成立,撤銷註冊。但評決時,該不得註冊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
申請分割商標權/減縮指定商品或服務 | 處分前 | 同左 |
一事不再理 | 異議確定後 | 經處分後 |
- 發布日期 : 109-01-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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