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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定商品或服務的範圍
利害關係人可以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提起評定。商標權人對於其他未被評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為能明確先獲得確認,得以分割商標權的方式處理,避免爭訟耗時,使註冊商標權利處於未確定狀態。但應注意,需於評定處分前申請分割。
商標權人在他人提出評定後才申請分割者,本局應通知申請評定人限期聲明對於分割後的各別商標是否續行評定;屆期未聲明者,仍以全部續行評定辦理。申請評定人得考量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是否存在於分割後的註冊商標,再決定有無全部續行評定之必要。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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