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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程序
評定人提出評定,應以評定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評定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亦即,評定人應檢送載明事實及理由的評定申請書正、副本各ㄧ份,評定申請書如有提出證據資料等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該附屬文件。評定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本局將會通知評定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特別要注意的是,為讓爭議雙方當事人得以充分掌握爭點,商標評定案件須進行交叉答辯及陳述意見之程序,但為促使爭訟早日確定,如當事人所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而其事實已臻明確時,依商標法第 62 條準用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本局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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