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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評定
評定人依法提出評定後,可能基於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移轉商標註冊或其他事由,而不欲續行評定程序時,在評定處分書送達前,自得向本局撤回評定。但應注意,評定人撤回評定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對該註冊商標提出評定。但評定未附事實理由經撤回者,因自始未主張事實理由及提出證據,並無所稱同一事實、證據及理由的判斷問題,即不受限制(商標法第 62 條準用第 53 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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