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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
判決分類: | 行政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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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 99-11-25 |
相關法條: |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
判決簡旨: | 倘文字商標係組合或複合字詞,比對文字商標之外觀、觀念或讀音時,應先探求組合或複合字詞中,是否有主要字詞與形容字詞之分,若有,原則上應以主要字詞為比對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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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0-05-1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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