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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商標法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開會時間:108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
主持人:洪局長淑敏
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之修正要點如下:
- 明定除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以外之商標代理人資格,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法據。(草案第6條)
- 明確專責機關以電子方式為送達之授權依據。(草案第13條)
- 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權利之急迫需求。(草案第14條)
-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之實際需求,明定本法適格之申請主體。(草案第19條第3項)
- 法規鬆綁;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要件、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以及申請廢止之門檻。(草案第20條第4項、第58條第2項、第65條第1項)
- 明確商標圖樣之部分取得後天識別性或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草案第29條第3項、第30條第4項)
- 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內涵。(第36條第1項第2、3款及同條第2項)
- 廢除異議制度,將商標註冊違法性問題統一透過評定制度解決。(刪除本法第二章第四節異議之規定)
備註:
- 請攜附件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資料與會,如有具體建議,得於公聽會提出或另以附件內意見表書面回覆。
- 聯絡人電話及信箱:(02)23766070、[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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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議程資料)PDF346 KB下載次數:2219
- 發布日期 : 108-09-2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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