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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98條已於本(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於本(105)年12月15日施行(詳如附件),特予公告周知。
說明:為避免適用刑法新制沒收規定,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使侵權物品再度回流市場,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修正商標法第98條規定,以作為刑法之特別規定,維持採行絕對義務沒收規定。
商標法第98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定於本(105)年12月15日施行
說明:為避免適用刑法新制沒收規定,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使侵權物品再度回流市場,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修正商標法第98條規定,以作為刑法之特別規定,維持採行絕對義務沒收規定。
附件
1.總統令商標法修正條文
2.行政院指定施行日函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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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1215商標法98條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PDF26 KB下載次數:681
- 發布日期 : 105-12-1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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