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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3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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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1-07-24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3476號
令函要旨: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七月九日(81)勤玲字第二○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要件如下:(一)須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二)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三)須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四)須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五)所重製者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依本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行為人並無限制,任何人如符合上列要件均有其適用,故本條未如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等條文限制其適用之主體。至供其他人或其他家庭使用之情形,顯非屬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自無本條之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7500 著作權法第75條 (刪除)
  • 發布日期:081-07-24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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