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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8200號
令函日期: | 08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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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8200號 |
令函要旨: | 函詢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十一)辰函字第○八○六七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依該規定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屬於著作人本身,固不得讓與或繼承,惟著作人格權為權利之一種,但不具如民法第十六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及第十七條:「自由不得拋棄。」等規定之強制性,故著作人自得約定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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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700 | 著作權法第67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081-10-02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