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台(81)內著字第8118200號

字型大小:
令函日期: 081-10-02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8200號
令函要旨: 函詢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十一)辰函字第○八○六七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依該規定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屬於著作人本身,固不得讓與或繼承,惟著作人格權為權利之一種,但不具如民法第十六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及第十七條:「自由不得拋棄。」等規定之強制性,故著作人自得約定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700 著作權法第67條 (刪除)
  • 發布日期:081-10-02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