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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7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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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1-12-12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7117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民安(總)字第○一三號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著有明文。有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在案。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二)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著有明文。來函所詢附著於實用物品,具有標示作用之刻度面板………可否就刻度面板之設計圖申請美術類著作權一節,請參照上述規定,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7700 著作權法第77條 (刪除)
  • 發布日期:081-12-12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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