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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8685號
令函日期: | 082-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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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8685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貴會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受理外國之視聽著作登記,如有須「首次發行」之要件,向貴會徵詢查證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五日視用芳字第○○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又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權登記,故受理著作權登記,為本部法定職責。準此,本部於受理著作權登記時,即當本於職權,就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審核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而為准駁登記之處分。是貴會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受理外國之視聽著作登記,如有須「首次發行」之要件,向貴會徵詢查證乙案,尚無法令依據,歉難辦理。三、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本部受理著作權之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並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而准予登記;如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依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應撤銷其登記。設若貴會認為某案著作權登記有虛偽陳報之情事,自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檢舉。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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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800 | 著作權法第78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082-07-20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