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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0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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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3-09-27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0620號
令函要旨: 關於「旅館業者於客房內接裝第四台並予以播放節目,是否侵害原節目著作權人之權利?及目前有無相關仲介團體辦理是項業務仲介工作?其仲介程序、費用為何?」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三年九月八日商平業字第四七八號函辦理。二、「旅館業者..是否侵害原節目著作權人之權利?」乙節,查本部八十三年六月廿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二五八七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附件一),請參考。三、「目前有無相關仲介團體辦理是項業務仲介工作?其仲介程序、費用為何?」乙節:(一)按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研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行政院雖已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以台八十三內三四九九一號函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未完成立法程序,故目前尚無該法所謂「著作權仲介團體」,又現階段各音樂相關團體成立、運作之基礎為「人民團體法」(或舊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是目前並無所謂「本部核准可收費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又據瞭解目前國內計有: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民國台灣歌謠著作權人協會、中華民國音樂著作人聯盟、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台灣區視聽錄音工業同業公會等人民團體有辦理「音樂著作」之授權利用業務;中華民國有聲出版事業協會有辦理「錄音著作」之授權利用業務;中華民國影視製作事業協會有辦理「視聽著作」之授權利用業務,茲檢附「國內現有音樂團體概況分析表」乙份(附件二),請參考。(二)至所詢「仲介程序、費用為何?」乙節,按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因此其授權程序、費用標準等,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人)洽定,本部並無是項資料可得提供,歉難表示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01011200 著作權法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發布日期:083-09-27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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