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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3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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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3-11-17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3690號
令函要旨: 貴署八十三年督考各市、縣(市)警察局協助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權工作座談會提案,有關本部著作權業務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署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八三警署經字第七○四三一號函辦理。二、本案茲就有關本部著作權業務部分說明如左:(一)法令方面:1.有關著作發行權人(如錄影帶發行者)對於其所發行之著作侵害人有無告訴權?又侵害發行權有無處罰規定暨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常業犯」應如何界定疑義部分,本部為根本釐清,俾利警察機關之執行,已函洽法務部研究,俟其函復後將再行答復貴署。2.至錄影帶之標示與內容不符(如標示為甲歌曲但內容為乙歌曲)案,警察機關可否逕行查緝部分。按錄影帶之內容有無侵害著作權與其標示與內容是否相符,並無關連,如經查獲錄影帶內容確有侵害著作權情事,警察機關即得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進行查緝。至錄影帶之標示與內容不符,可能涉及違反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法規(例如廣播電視法),請函洽該機關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01007800 著作權法第78條 (刪除)
  • 發布日期:083-11-17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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