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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8125號
令函日期: | 08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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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8125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因使用電腦軟體,函請釋示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庭元字第五九一三一號函辦理。二、按電腦程式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權能之種類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或「出租權」(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三人如欲以上開任一方式利用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貴公司前揭函所述使用「 MOTOROLA 」無線電對講機所附軟體之行為,若僅係使用該軟體以設定頻道,未涉及前述之利用行為者,則為單純使用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無關著作權法之問題,是貴公司來函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解釋。三、又行為是否觸犯著作權之認定,是貴公司來函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解釋。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參考。五、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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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400 | 著作權法第84條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 發布日期:084-10-04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