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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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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4-10-16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451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84)國字第○○六號函辦理。二、按綜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本部依同條第二項訂定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規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係指(一)、「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每次每一著作(真品)以輸入原件或一分重製物為限」或(二)、「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每次每一著作(真品)以輸入原件或一分重製物為限」兩種情形。三、至於 貴會函中所詢各節,事屬個案,應於具體爭議案件發生時,由司法機關認定解釋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084-10-16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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