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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775號
令函日期: | 08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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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775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為取得泰國授權享有泰國錄影節目帶之代理進口物品,經送行政院新聞局審查不被受理,申請本會調解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全山字第一○二六號函辦理。二、依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二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查貴公司前揭函所請事由係因貴公司送行政院新聞局審查案,不被受理,與上開辦法第二條所定規定不符,是申請本會調解乙事,礙難受理。三、隨文檢送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乙份,請參考。四、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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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1200 | 著作權法第112條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 發布日期:084-11-27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