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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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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4-12-26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93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函(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收文)。二、按著作權法就著作、衍生著作、編輯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等分別定有明文,玆分述如左:(一)、按著作人之作品如係著作且無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二條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二)、又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三)、就原著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參照著作權法第六條及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四)、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如具有編輯之表達方式時,可以獨立取得編輯著作之保護(參照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但是對於該編輯著作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則不生影響(參照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五)、另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或將之授權他人利用(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六)、又重製、改作和編輯均為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是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著作,除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七)、再關於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於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亦有明定。三、緣台端函文所詢事項涉及著作權法之規定,十分廣泛,且各類情形亦涉及具體事實認定問題,玆謹將台端所詢問題分析如下,請台端配合上述說明二著作權法之規定,參考之:(一)、台端所采集之歌謠、諺語、謎語、兒歌等「資料」是否屬著作權法上所規定之著作?如是,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是否已屆滿?(二)、台端將前揭采集到之資料,加以「註解說明」,是否涉有前述說明二所述之「重製」、「改作」或「編輯」之行為?(三)、文化中心將台端加以「註解說明」之上述歌謠等資料再為之「核稿與整理」是否涉及前述之「編輯」之行為?(四)、台端現欲利用者係文化中心經核稿整理後之資料?抑或台端原采集註解之資料?(五)、台端與文化中心或文化中心與國科會間是否就著作權之歸屬有所約定(口頭或書面)?四、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當事人間就著作權之歸屬發生爭議或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01007500 著作權法第75條 (刪除)
  • 發布日期:084-12-26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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