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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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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5-09-09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794號
令函要旨: 所詢公司是否可以自行訂定內部規定,強制員工將自行開發電腦程式之著作權轉讓給公司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八月廿九日函。 二、查公司與員工間關於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著作之情   形應如何約定,因涉及公司得否合法使用著作且為避免著作權糾紛,   宜從專業特性、實際需要,成本因素等方面考量,並遵照著作權法相   關規定約定之,試舉下列幾種範例如後: (一)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員工與公司間得就員工職務上完成 之著作,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 (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員工得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與公司約 定由公司受讓其著作財產權。 (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得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與公司約 定授權公司利用其著作。   上述第二種及第三種情形,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及授權利用之事項 ,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   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規定)。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利用等事項均屬   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其約定悉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決定之,是台   端所詢公司自行訂定內部規定,強制員工將自行開發電腦程式之著作   權轉讓給公司,緣涉及契約約定之事項,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   關依相關法律規定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400 著作權法第1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085-09-09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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