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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63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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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00-06-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630b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使用論文作為專利舉發之證據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5條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由於專利之「舉發」並非屬「司法程序」,故無法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二、至是否構成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如係將論文利用於舉發書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在合理範圍內,依本法上述規定,得「引用」該論文而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應註明出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5條與第52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500 著作權法第45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100-06-30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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