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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103340號
令函日期: | 10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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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10334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會函詢本局審議通過之著作權使用報酬率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10月19日廣商村字第100056號函。二、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審議通過之費率係屬於通案的性質,該類型之利用人均得適用;惟著作利用的形態甚為複雜及多元,如雙方於個案中未能依照審議通過的費率達成協議,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亦得依實際利用的情形自由磋商,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循民事訴訟之途徑解決爭議,或向本局申請調解。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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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500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 |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得令集管團體提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審酌因素、授權利用之條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集管團體不得拒絕。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並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第六項及前項之審議決定,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使用報酬。第一項申請之審議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文件齊備後四個月內為之。第四項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 |
- 發布日期:100-11-16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