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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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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01-09-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28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公司參加公家機關勞務招標之甄選,所提之服務建議書是否仍享有著作權一節,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 貴公司依據招標單位之招標規範所製作參與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如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即可依著作權法規定享有著作權。惟著作權屬於私權,權利如何歸屬產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101-09-28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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